除了高額的財產分配,離婚最常讓雙方僵持不下的肯定是監護權,關係破裂後的不信任,對未來生活的不確定與恐懼,雙方格上了一層又一層的高牆,尤其是碰到外遇問題,更是容易讓雙方情緒不穩定,無法理性溝通,當雙方意見僵持不下,又不能當著孩子的面大肆討論,往往問題被一拖再拖,甚至超過了追訴期。如果最後決定帶著孩子到更好的環境,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都應當作足準備外遇蒐證,才能保證將孩子的幸福不會輕易拱手讓人。
監護權最重要的判定標準就是「孩子的最佳利益」,有人說,他能獲得監護權是因為月收入十萬,的確,邏輯上來說無法完全否認,但金額決不是判斷唯一標準,更不是法官最重要的判斷標準,首先,法官會判斷雙方是否有能力單獨扶養小孩,再者,小孩與誰的關係較為親密、小孩更希望與哪位親人生活,如果月收數十萬,但工作地點不穩定,無法照顧陪伴小孩。少了親情,再多的錢也無法給予幸福健康的成長環境。
在監護訴訟判定過程中,法官會參考民法第1055-1條「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做為判決考量的標準。在法律上,雙親皆有撫養的義務,不論離婚與否。換言之,只要能在訴訟上通外遇蒐證證據證明孩子能在母親一人的照顧下安全長大,孩子的意願態度、雙親的態度與互動,才是監護權訴訟上的判斷標準。而已上的種種訴訟上的判斷標準,都需要透過向法官舉證,提出搜證證據,才符合法律的圭臬。
台灣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究竟是世代的愛無能?還是社會氛圍的改變?也許並沒有一個固定的解釋,但透過數據與判例,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只要在訴訟上提出合理的搜證結果,監護權早已不再是父權的專利,只要進到訴訟程序,比的就是「證據」,無論是外遇蒐證的抓姦影片、外遇者無法照顧孩子的證明,或是外遇者與他人親密互動的影像,都可以透過外遇蒐證舉證,給法官作為評判的標準。
究竟何為「證據」?在訴訟程序上能供法官對案情做出判斷的參考依據、法院用以作為審判依據,即是證據,此外,為確定訴訟當事人之主張為真實的證明,需含有足夠之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又稱「證據容許性」,是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的資格。在訴訟中判斷是否含有證據容許性主要基於以下幾點,首先,搜證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且合法,如在搜證過程中脅迫對方、挑釁將會降低證據可信度。其次,合法蒐證內容有無侵害他人肖像權之意圖,如將搜證獲得之影像證據放到網路上公審傳播,極有可能危害到外遇的隱私權降低證據容許性。
由此我們可知,這些外遇蒐證得到的證據,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過程,也就是說直接引想到孩子的監護權、撫養權、贍養費、賠償金等判決結果。
古時的帝王總是三妻四妾,當妃子失寵就會被遺棄或打入冷宮,在父權體制的壓迫之下,多少找尋幸福的道路被打斷了。未知與不確定性,總是讓人們恐懼,當遇到丈夫外遇時,噩耗來的措手不及,不理性的判斷總只會將雙眼蒙蔽,造成認知偏差,讓我們看不到真相,或毫無理由的相信錯誤的資訊。透過外遇蒐證掌握事件的真相後,我們才能透過搜證分析並擬定策略,無論最終想要的是讓對方回頭是岸,還是帶著孩子展開新的美好生活,都能夠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最快速的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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