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五月二十九日,司法院大法官首次在憲法法庭開庭,由司法院許院長兼大法官審判長率同十四位大法官出席,審判長當庭宣示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這號解釋是針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作,解釋文內容以前衛觀點,直指通姦罪法條限制憲法保障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所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對人」部分,規定只能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其他相對人,這是一種差別待遇,亦應無效。
由於兩條法律皆違憲,一經對外宣示解釋立即失效,因此忙壞了所有正在辦理通姦罪案件且尚未終結的檢察官、法官們。因為案件來到他們手中時,通姦罪仍是刑法明定的犯罪,大法官把解釋文宣示完畢,通姦罪立即從刑法中刪除。這時檢察官偵辦和法官審理中的通姦案件,都因為犯罪後法律己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案件即不能再辦理下去,檢察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第四款為不起訴處分,法官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為免訴的判決,以終結手上的案件。那些己經判決確定在監執行的受刑人,也在當日釋放,讓他們恢復自由。(本文摘自台灣高等檢察署)
上文顯示出了這件大行為引起社會議論紛紛,一派人認為通姦除罪化只會讓小三/小王等外遇行為更為肆虐,並不符合人民期待,有"毀三觀"的疑慮。另一派人認為通姦罪在一定程度上是滿足被害配偶的滿足感,對於維持婚姻沒有益處,夫妻之間是否忠誠不應該以刑罰恫嚇人民,夫妻雙方的感情經營國家該介入嗎?雙方眾說紛紜,通姦除罪化後,引來許多弱勢婦女恐慌,對於弱勢婦女之族群,在刑法上已無法給予保障,仍能提起民事訴訟,追尋另外一層保障。
如何透過民事訴訟獲得另一層保障?
而面對這些情況的受害配偶,可以透過"配偶權"來執行民事賠償,現在已經無法依"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提告通姦罪,也就是說不能以刑事通姦起訴"附帶"民事訴訟,只要就"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配偶權損害賠償。民事賠償金額約在10萬至60萬元不等。
通姦除罪化的疑慮
通姦除罪化後,針對婚姻外遇,除了民事的精神撫慰賠償外,還可能涉及離婚、財產分配等民事訴訟問題,實有必要針對相關法制作全面通盤檢討,諸如贍養費、子女監護權等問題,或是可以參酌國外規定,完善我國相關法制,真正落實配偶權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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